東莞虎門曹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向流動收廢品人員回收廢鐵桶進行切割處置后銷售牟利,切割處置過程造成了嚴重環境污染。
2022年11月9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虎門分局執法人員到曹某某經營的廢鐵回收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曹某某未辦理營業執照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回收廢鐵桶進行切割處置,廢鐵桶中殘留原盛裝物的殘渣殘液,切割處置過程中殘渣殘液滴漏到地面,滲入土壤,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經核查,曹某某回收處置的廢鐵桶均屬于危險廢物,且重量超過3噸。曹某某非法回收處置廢鐵桶的行為構成了污染環境罪,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4月17日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曹某某于2023年6月16日被公安機關羈押并刑事拘留。2024年6月5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決曹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釋法
盛裝過化工物料(油漆、涂料、溶劑等)、油類物質(潤滑油、液壓油、機油等)的廢桶均屬于危險廢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法律責任
①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構成污染環境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定嚴重情形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管: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主辦:東莞市環保宣傳教育中心
供稿:執法監督科
原標題:虎門一男子非法回收處置廢鐵桶,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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