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誰污染,誰治理”到“排污者付費,專業戶治理”,福建將改革傳統治污模式,開啟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
福建省政府日前出臺《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以市場化、專業化、社會化為導向,以環境公用設施、重點區域和重點行業污染治理、生態環境綜合整治領域為重點,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由專業化的環保公司來進行污染治理,而排污企業則通過付費方式購買治污服務。這樣更加專業化,也有利于環保部門對治理效果進行監督。”福建省環保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規按照“排污者付費,市場化運作,政府引導”原則,由排污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方式向第三方購買污染治理服務,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尊重企業主體地位,營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市場環境,同時加強政策扶持和激勵,嚴格市場監管與執法,為社會資本進入創造平等條件,建立健全“排污者付費、第三方治理、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污染治理機制。
不止在福建。2015年初,國務院辦公廳就已發布《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明確提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過繳納或按合同約定支付費用,委托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
事實上,隨著市場化程度的加深,第三方企業治污漸成環保領域的共識。通過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專業治理,降低排污企業治污和政府監管執法、投入成本,開發環保企業新興市場,促進治污專業,可謂一舉多贏。
然而,要讓第三方治污落地生根,發揮預期作用,而不是看上去很美,還有許多功課要做。這是因為,好的治污路徑不等于治污的前景一片光明,更不意味環境保護的立竿見影,還會面臨著諸如排污企業治污動力不足、國家政策和法律責任阻礙、金融財稅負擔等多重障礙。
對于環保部而言,推進第三方治理已有10余年,由于體制、機制不健全,法律、政策有待完善,一直進展緩慢。如今,無論是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還是財政部2014年96號文《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都只是一種從體制機制上的完善,能否成為良藥,仍然是“不看廣告看療效”。
不同于“誰污染、誰治理”的傳統治污政策,第三方治污是以服務合同的形式將企業治污工作轉移到專業環保公司,但由于缺乏法律政策層面的明確規范與支持,容易導致責任扯皮、后勁不足。因為根據目前有關法律,一旦發生超排、治污不善等行為,環保部門只能處罰購買服務的排污企業而非收費治污企業。另外,與企業自行治污沒有征稅問題不同,第三方治污會產生稅收成本,加之環保公司周轉資金限制等問題,客觀上都將影響到第三方治污的實際成效。
誠如當第三方治污推行后,排污方覺得自己出錢了責任就在治污的第三方,而治污的第三方也很可能認為排污方并未按照合同要求排污,而是為所欲為地排污,責任應該排污方,一旦雙方如此相互推諉責任怎么辦?再者,第三方治污目前還處于初級階段,如何大限度地鼓勵專業的治污第三方參與到治污行動中來,也是必須思考的命題。
為此,眾多業內人士紛紛指出,有關部門需盡快明確政策,釋放“第三方”市場。
首先,確保新《環保法》執行到位,引導排污、治污雙方在合同中界定清楚責任歸屬。治污水平越高、綜合成本越低。如果沒有嚴格的環境監管外在壓力逼迫企業內生需求,市場的力量將難以真正釋放。建立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自我約束機制,徹底改變現有“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局面。
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快制定針對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對業主方和被委托方相關責權作出明確規定,突破環境糾紛的舉證、調解、仲裁、補償、退出機制等關鍵難點。
其次,通過充分的市場競爭規范治污企業的發展。扶持第三方治污企業。稅收方面,建議可以比照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對其收入進行三免三減半的優惠。在財政上,我國也應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由財政成立環保基金,為進行第三方治理的企業提供無息或低息貸款。
另外,完善第三方治理主體的社會評價體系,發揮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平臺的作用,逐步在行業內建立基于項目業績的信用評價體系,包括行業“黑名單”及“推薦名單”的誠信體系等,形成全國第三方服務企業數據庫。
一言以蔽之,對于第三方治污,無論是在宏觀還是在微觀層面,的確還有一些瓶頸需要突破,這就需要配套制度、配套細節不斷完善。鼓勵第三方治污的推進,是強調市場競爭的表現,但要確保市場競爭的公平有序,引入法治是至關重要的。無論是企業出錢了想怎么污染就怎么污染的心態,還是治污第三方的行動自覺,都不能依賴于良心來推動與改變,而必須依靠無縫對接的法治。唯此,第三方治污才更加可期待。
(本文綜合福建日報、法制日報、經濟參考報、光明網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