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溫州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溫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致力于切實改善溫州市土壤環境質量。根據規劃,溫州將形成多元化土壤污染防治機制。到2020年,溫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將達到92%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
溫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溫政發〔2017〕27號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溫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溫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切實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逐步改善溫州市土壤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16〕4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點工作省級有關單位分工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37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深入踐行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理念,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分類治理,落實各方責任,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施治、市場驅動、社會監督的多元化土壤污染防治機制,為建設美麗溫州、創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土壤環境保障。
(二)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2%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到2030年,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均達到95%以上。
二、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按照全省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工作方案要求,以農用地、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和關停企業原址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到2018年9月底前,查明農用地(以耕地為主)土壤污染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到2020年9月底前,掌握化工(含制藥、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電鍍、造紙、鉛蓄電池制造、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合成革等重點行業(以下統稱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和關停企業原址中污染地塊的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衛計委等參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工作均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若部門職責發生變動,分工隨之變動。)
(二)完善土壤環境監測網絡。按照國家、省工作部署安排,建立健全覆蓋全市的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定期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監測。
在農用地方面,整合國土資源部門基本農田土地質量監測網、農業部門農田土壤污染監測預警體系和環保部門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2018年底前建成全市基本農田示范區環境監測網絡;2020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蓋全市耕地的環境監測網絡。(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農業局、市環保局等參與)
重點企業用地方面,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國控監測點位布設,2018年底前完成省級以上重金屬重點防控區和重點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的土壤環境風險監測點位布設;2020年6月底前土壤環境風險監測點位基本覆蓋所有縣(市、區)、功能區的重點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按照國家要求,結合溫州市重點工業園區和重點企業的產業特點,2017年底前制訂“常規+特征”的重點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物監測指標體系。(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三)促進土壤環境管理信息化。依托國家和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國土資源、農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數據資源共享和信息交換,建成全市土壤環境質量數據庫(包括污染地塊和治理修復項目管理數據庫)。充分利用土壤環境大數據,研究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綜合評價體系和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應用體系。(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糧食局等參與)
三、實施農業用地分類管控
(一)劃定土壤質量類別。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要求,結合全市耕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價結果,劃分優先保護、安全利用、嚴格管控等3類耕地范圍。2018年11月底前確定全市相應類別基本農田示范區的分布和面積;2020年6月底前劃定全市耕地土壤質量類別,按程序分別上報省級有關部門。完善全市耕地土壤質量檔案并上圖入庫,2020年底前建立88.6萬畝基本農田示范區土地質量(地球化學)檔案;2025年底前建立全市耕地土地質量(地球化學)檔案,納入全市土地質量數據庫管理,并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實現動態更新。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逐步開展林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質量劃定工作。(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保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二)采取分類管控措施。根據環境質量類別制訂實施全市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制方案。對無污染或輕微污染的,按有關規定納入基本農田示范區,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項目不得占用。對輕度、中度污染的,要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的風險,并積極開展治理修復。對重度污染的,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對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要及時退耕還林或調整用地功能。加強重度污染土地產出的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及時采取調整種植結構等措施。到2020年,完成省里下達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任務。(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林業局、市糧食局等參與)
四、加強污染地塊風險管控
(一)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根據國家、省有關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的要求,結合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利用規劃,自2017年7月1日起,對重點行業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已收回使用權的,以及擬變更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途的關停企業原址用地,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重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功能區管委會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調查評估,并將評估結果納入全市土壤環境質量數據庫。根據關停、搬遷潛在污染企業初步排查結果、土壤污染詳查情況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確定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等級,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納入全市土壤環境質量數據庫,并進行動態更新。(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住建委等參與)
(二)明確污染地塊管控要求。列入污染地塊名錄的地塊,土地使用權人應進行調查評估,并結合相關開發利用計劃,有針對性地落實風險管控措施。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配合國土部門提出劃定管控區域的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設立標識、發布公告,并組織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土地使用權人應及時采取污染物清理、隔離、阻斷等管控措施。(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牽頭,市規劃局、市住建委等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