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
《江蘇省“綠島”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3月18日
江蘇省“綠島”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幫助中小市場主體提高治污成效、降低治污成本,切實推動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島”是指由政府投資或政府組織多元投資,配套建有可供多個市場主體共享的環保公共基礎設施,實現污染物統一收集、集中治理、穩定達標排放的集中點(片區)。集中點(片區)內的共享環境基礎設施為“綠島”項目。
第三條 堅持“政府引導、集約建設、共享治污”的建設原則和“市場主導、專業運營、受益付費”的運行原則,結合“散亂污”企業整治、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農村面源污染治理等工作,統籌推進“綠島”項目建設。
第四條 “綠島”項目分工業、農業、服務業三類。
(一)工業“綠島”項目:地理位置相近、生產工藝和污染物性質相似的中小企業,共建或依托產業園區(集中區)以及治污能力強的規模企業建設集中式的污染治理設施,開展大氣、水污染物集中治理以及危險廢物規范集中收集貯存。
(二)農業“綠島”項目:建設畜禽糞便集中處理或資源化利用中心,幫助解決非規模化畜禽糞便處理問題;建設集中的水產養殖尾水凈化設施,幫助連片養殖區域的養殖戶統一解決尾水處理達標等難題。
(三)服務業“綠島”項目:重點圍繞餐飲、汽車維修、小五金加工等行業,通過建設公共煙道、公共涂裝操作間、集中加工點等設施,實現油煙、揮發性有機物、粉塵、噪音等污染集中治理。
第五條 鼓勵地方政府積極組織推進“綠島”項目建設,創新激勵機制、加強監督管理、保障穩定運行、確保治理成效。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篩選
第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指導全省“綠島”項目申報,制定“綠島”項目建設技術指南。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初審,將符合條件的項目上報省生態環境廳。申報材料應包含項目申報表、開工及完工期限承諾書、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實施方案等內容。
第七條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專家開展“綠島”項目審查,建立“綠島”項目庫。從項目成熟度、方案可行性、預算合理性、績效顯著性、保障措施可靠性、支撐材料完備性等方面,開展“綠島”項目申報材料審核和現場審核。對審核通過的項目,納入當年“綠島”項目庫。及時對“綠島”項目庫進行評價、排序、清理和滾動管理。
第八條 把“綠島”項目作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重點支持方向,按照《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符合要求的“綠島”項目給予補助,鼓勵深度治污。
第三章 項目實施和運行管理
第九條 項目實施主體應積極實施“綠島”項目建設,落實建設項目資金,及時完成建設任務;建立完善項目管理制度,落實運行管理責任,確保項目建設成效。
第十條 “綠島”項目應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一)“綠島”項目應按規定申請排污許可證,許可證上除按排污許可證管理要求載明“綠島”項目污染物排放因子、排放濃度、排放量等情況外,還應載明各入島市場主體排入“綠島”項目的排放因子、進廠(場)濃度和排放量等信息,明確“綠島”項目建設運營主體責任。
(二)各入島市場主體在入島前,應向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變更本單位的排污許可證,載明本企業排入“綠島”的污染因子、排放濃度、排放總量等情況以及企業責任。
(三)入島市場主體與“綠島”項目之間采用合同管理方式,約定企業排污情況及相關責任,“綠島”項目和企業排污許可證以及上述合同均作為環境執法監管的依據。
第十一條 “綠島”項目完工后,項目實施主體應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完成項目工程竣工驗收、竣工環保驗收和竣工決算。
第十二條 “綠島”項目建成后應采取市場化、專業化運營,可委托第三方或依托設施所在的園區、規模企業運行管理,所需運行經費由市場主體按市場規則分攤,地方政府可給予適當補貼,形成長效穩定的運行機制。
運行單位應建立健全運行管理工作規程、建立專業化運行管理隊伍、開展人員培訓、完善資料臺賬,杜絕“只建不管”或“重建輕管”現象,切實發揮項目效益。
第十三條 “綠島”項目實施主體在“綠島”項目建成驗收投運后,應在該項目所在廠(場)區外顯著位置設立標識牌,注明項目名稱、建設內容、排放標準、服務范圍、入島市場主體名單、環境效益、建設單位和運營單位名稱,并公開排污許可證二維碼及監督聯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監督。對建設完成并經認定的“綠島”項目予以授牌。
第四章 保障措施和監督考核
第十四條 各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應按“多元投資”原則組織項目建設,財政管理資金可給予政策傾斜;各地應協調發改、工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形成工作合力,保障項目順利推進實施。
第十五條 各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綠島”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推進落實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各項要求。
“綠島”實施主體應嚴格落實“綠島”項目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要求和主體責任,各入島企業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負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各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督促“綠島”項目實施主體嚴格入島審核把關,對環保、安全管理達不到要求且治理無望的“散亂污”企業以及無合法手續的市場主體排放的污染物不得接入“綠島”項目。
第十七條 “綠島”項目應按排污許可管理要求安裝在線環境監測監控裝置,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第十八條 對符合“綠島”項目建設要求的申報項目,可給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對符合《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項目,按照環保設施投資總額一定比例給予補助。
(二)按照《關于深入推進綠色金融服務生態環境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蘇環辦〔2018〕413號),協調金融機構給予低息貸款;對符合綠色金融獎補政策的,給予貸款貼息等支持。
(三)納入項目環評審批“綠色通道”,優先提供污染物排放指標,做到快批快辦。
(四)對建成并符合條件的“綠島”項目,納入環保信任保護和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豁免名單。
(五)“綠島”項目運行削減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經核定后可申請用于本地區重大項目建設。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跟蹤評估“綠島”項目實施情況,加強運行監管,發現違規接入“散亂污”企業以及偷排、偷放、故意閑置治污設施等違法行為的,嚴肅追究項目主體責任,并追溯相關入島企業責任,撤銷和收回“綠島”項目標識,并向社會公告。發現通過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按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措施,及時上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兩年。
(此件公開發布)
原標題: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綠島”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