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湖北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第三批)》的公示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由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制定,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并根據風險管控、修復情況適時更新。結合近期開展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及評審情況,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形成了《湖北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第三批)》(以下簡稱名錄),現予以公布。
一、新增納入名錄地塊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情況,將智造園北區(源武漢化工二廠、武漢漢洪化工廠、武漢四方行化工有限公司)場地、武漢華中鋁加工廠、武漢第二電線電纜廠、武漢鋁廠、原武漢化工原料廠(新益村城中村改造K3地塊)、原武漢雙強化工有限公司北廠區南泥灣大道南側地塊、武漢中聯制藥廠、武漢海德化工發展有限公司、武漢市漢業武洲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枝江市華威氯化鋅廠、枝江市鑫信有色金屬有限公司、宜昌聚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長陽天長化工有限公司、天門華普醫藥、天門易普樂農化有限公司等15個地塊新增納入名錄管理。
二、移出名錄地塊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效果評估情況,將武漢青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昌汽車標準件廠場地、陽新縣銀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陽新縣金寶礦業有限公司、陽新縣鑫旺礦業有限公司、黃石市冠宇工貿有限公司、陽新縣加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富誠礦業有限公司、陽新縣星火有色金屬有限公司、襄陽澤東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原廠址、沙洋武漢富泰革基布有限公司卷橋廠區、湖北省鐘祥市第二農藥廠、湖北省黃麥嶺磷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松滋市南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麗松林化廠等15個地塊移出名錄。
三、有關要求
嚴禁污染地塊利用。列入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實施風險管控或修復。對列入名錄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對列入名錄中需要實施修復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編制修復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風險管控措施和修復方案均應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落實后期管理措施。移出名錄后需要實施后期管理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要求落實后期管理措施。
附件:湖北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第三批)新增納入名錄地塊和移出名錄地塊信息表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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