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惠州市城鄉建設領域綠色循環發展與節能降耗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市直各有關部門,各縣(區)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惠府[2019] 51號)有關規定,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訂了《惠州市城鄉建設領域綠色循環發展與節能降耗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向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3月23日
惠州市城鄉建設領域綠色循環發展與節能降耗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惠府 [2019]51號)、《廣東省財政廳廣 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財建[2021]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我市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綠色循環發展與節能降耗工作的資金,屬于“財政事權”資金范疇。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 “依法依規、公正公開,突出重點、科學分配、注重績效、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建立健全橫縱協同有效監管機制, 明晰職責分工,形成監管合力。
(一)市財政局負責匯總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審核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績效目標等;辦理資金下達和撥付;對預算執行和績效運行開展監控通報,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不直接參與具體項目審批等事務。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全面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和執行,對專項資金支出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范性等負責;對下達市直用款單位和縣(區)的專項資金執行情況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負責部門項目庫管理,申報專項資金預算、目錄清單、績效目標,制定明細分配方案;制定下達任務清單,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和績效運行進行日常跟蹤監管,組織開展績效自評;負責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對保留市級審批權限的專項資金,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等。
(三)縣(區)財政部門應將市下達的專項資金納入預算全流程規范管理,做好資金轉下達和撥付工作,接受市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四)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承擔市級下達縣(區)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監控、任務清單實施的主體責任,確保完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達的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負責縣(區)項目庫管理和儲備,組織項目實施和監管,加強資金管理,做好信息公開、績效自評、項目驗收考評等工作;接受市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五)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加強財務管理,配合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并做好問題整改。
第三章 專項資金預算編制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當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在預算編制階段研究提出“政策任務”,編報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和項目預算,并按“三重一大”要求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會議或辦公會議集體審議,報送市財政局復核后,報分管市領導審核;經分管市領導審核后送市財政局匯總報市政府審批。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我市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綠色循環發展和節能降耗工作和項目進行獎補,以及市委、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具體支出內容包括: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光伏建筑、超低能耗(被動式)及近零能耗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與綠色化改造、預拌混凝土企業綠色生產改造;省級及以上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產業基地建設;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建設;綠色建材的推廣應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技術研究(含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新材料的研發和推廣項目);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標準制訂、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碳中和等相關工作研究項目;綠色建筑標識評價工作等方面。“政策任務”不作固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每年度需完成的重點工作任務設置。
“政策任務”原則上不超過5項目,按照輕重緩急原則進行排序,預算編制不受以往年度基數限制。在不增加"財政事權”總額度的前提下,對“政策任務”進行調整結構或新增額度的,直接納入目錄清單編報。對于經常性的政策任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政策任務”實施細則,明確支持對象、標準、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編制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時同步編制各項專項資金“政策任務”的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應與財政資金投入規模和“政策任務”實施計劃相匹配,合理可行,與事業發展直接相關,在財政預算績效指標庫選取并設置合適的績效指標,確??闪炕?、可評估。
第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根據事權劃分及工作實際,在制定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時合理確定具體項目審批權限(即保留市級審批項目或下放審批權限項目)。
(一)保留市級審批項目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采用項目制方式組織實施。通過每年開展項目申報入庫,初審、經專家評審或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局黨組會議審議或辦公會議審議等程序,確定資金分配方案。
(二)下放審批權限項目采用因素法分配,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分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縣(區)經濟發展基本情況、項目建設投資情況、歷年市級專項資金執行情況、任務目標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資金支持領域的發展前景、當地財力狀況等。
第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細化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時,對保留市級審批項目的,要細化選取具體項目和明確績效目標;對下放審批權限項目的,要將資金和績效目標細化分配至縣(區)。市財政局匯總納入預算草案按規定報批,并辦理資金提前下達和預算批復。
專項資金原則上應在年初預算編制環節細化到具體項目和用款單位,提前細化分配比例一般不低于70%,預留年中分配的比例不超過30%。提前細化分配的專項資金中,屬市級預算單位使用的,由市級預算單位編入部門預算;屬對縣(區)專項轉移支付的,分縣(區)、分項目編列。
第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按照“誰審批、誰組織申報”的原則做好項目儲備,原則上提前一年組織項目研究謀劃、評審論證、入庫儲備和排序擇優。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對不能在一個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實施的項目,原則上應根據年度項目進展,制定分年度使用計劃。項目入庫全流程有關申報通知(指南)、評審辦法、評審結果等文件應同步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中可按規定計提一 定額度的工作經費,市及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計提工作經費的總量原則不得超過“財政事權”總額度的1%。工作經費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一并納入預算細化編制、明確下達。
工作經費按照規定的范圍開支。主要用于項目的前期論證、立項、入庫評審、現場核查、專項審計、項目驗收考評、完工評價、監督檢查、績效管理等。涉及政府采購的,應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辦理。除上級文件規定外,不得將工作經費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樓堂館所建設、修繕和其他無關支出。
第四章 專項資金執行及管理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年度預算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需制定年度預算支出計劃和預算執行承諾書,經局主要負責人審定及簽署后,于每年3月底前報市財政局備案,作為預算執行監督的依據。
第十三條 嚴格按照預算法規定時限要求辦理資金分配、 下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規定將資金分配方案及績效目標進行公示無異議后,在預算法規定下達時限7日前報送市財政局,并同步在預算管理系統中提交資金分配二級項目、績效目標及經濟分類等數據信息。其中,市級審批項目的資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達部分)及調整方案應在公示前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會議或辦公會議集體審議。市財政局在收到分配方案后7日內發文下達指標??h(區)財政部門收到市級資金后,應在預算法規定時限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
下放項目審批權限的專項資金,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在收到資金和任務清單后30 日內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撥付資金,并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匯總提供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四條 實行競爭性分配、 專家評審論證等方式的市級審批項目,其資金分配方案及調整方案應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會議或辦公會議集體審議后,在公示前按以下審批權限報批。
(一)資金總額(指單個文件下達的金額,下同) 300萬元以下,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
(二)資金總額300萬元(含300萬元)至1000萬元之間,按程序報分管市領導審批。
(三)資金總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經分管市領導審核后,報分管財政的市領導批準。
第十五條 下放項目審批權限的專項資金,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在資金下達(含提前下達)時同步下達任務清單。每項“政策任務”需單獨制定任務清單(包括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原則上不得再下達任務清單、接受備案等過程中指定具體項目及金額。任務清單、績效目標應與安排縣(區)資金情況相適應。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可在同一“政策任務”內統籌使用剩余資金,并在15日內將統籌情況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經市人民代表大會 批準的預算執行。規范不同“政策任務”間的資金調劑,確需調劑的,按預算法和財政部門規定的范圍內辦理。調劑資金為該“政策任務”總額度10%以下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市財政局核準辦理;達到10%以上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市財政局核準后,再按程序報分管市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下達后,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快項目組織實施,按照規定的開支范圍和用途加快支出進度。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健全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加強項目資金管理,落實單位自籌資金及相關保障條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對其中的財政自足經費和自籌經費分別核算,并對資金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完畢后,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誰審批項目,誰驗收考評”的原則,自主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并及時將驗收或考評結果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具體驗收程序,驗收標準由各“政策任務”實施細則進行規定。
第五章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應加強對專項資金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的跟蹤監控,對執行進度慢、績效目標偏離的,及時責成項目承擔單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情況與預算執行進度情況進行監控并通報。
第二十條 預算年度終了或預算執行完畢后,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組織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和用款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并對自評報告進行抽查復核,形成整體績效自評報告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結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績效評估情況和當年工作重點,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重點績效評估或自評抽查??冃гu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政策調整、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 責對專項資金分配下達、實際支付、項目實施、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實現、信息公開進行全面核查和重點抽查,原則上每3年對專項資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將核查情況報告抄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二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項目承擔單位應自覺接受人大、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和城 鄉建設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排查和防控,完善內控機制,加強對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監管。
第二十四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建立 專項資金管理信用體系,信用信息作為專項資金申報、評審和分配的重要依據。對項目承擔單位在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實行專項資金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對專項資金分配、審批、撥付、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發生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市相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 本部門分管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公示的責任主體。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專項資金的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在相關信息審批生效后20日內,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本部門門戶網站及相關信息系統等載體向社會進行公開公示(公開公示主要內容見附件)。下放項目審批權限的專項資金,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參照市級做法,對管理過程產生的相關信息進行公開公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政策任務的具體實 施細則或申報指南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以前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