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所稱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包括:
(一)能源消費統計考核在本區,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 13000噸二氧化碳當量或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單位;
(二)納入市級主管部門考核,由本區負責相關管理工作的單位或樓宇;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 2600噸二氧化碳當量或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單位及樓宇,作為區重點用能和排放監控單位,參照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進行管理,以上均稱為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于每年年初向區發展改革委報送上一年度節能降碳工作自查表。自查表內容主要包括單位能源管理人員、能源消費量 和 消費結構、主要用能設備、節能降碳目標完成情況、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節能低碳改造和宣傳的投入、可再生能源利用情況、綠電綠證交易情況 、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情況、碳普惠參與情況等內容。未完成上年度能耗(排放)雙控目標的,應當在自查表中說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四個等級。
《辦法》明確,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加強節能降碳管理,履行碳排放控制責任,加快綠色低碳轉型,接受本區節能降碳管理工作的相關部門的管理。同時,鼓勵和支持相關節能環保公司、第三方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在能效和碳效標準制定、節能降碳技術和設備推廣、能源消費和碳排放 量計量監測 、能源審計和能效診斷、能效和碳效對標、碳相關認證、節能降碳政策解讀和業務培訓、節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設備更新供需對接、典型案例和先進做法宣傳,以及其他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另外,《辦法》鼓勵和支持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依據自身特點開展碳排放核算方法學、產品碳足跡核算規則研究,并結合方法學和核算規則,加強能耗和碳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建設運行,并做好數據分析,提高數據時效性和準確性,提升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信息化數字化水平。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碳排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提升碳排放數據質量,如實準確統計核算本單位碳排放量,編制年度排放報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年度排放報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設施、統計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 5年。
《辦法》強調,將加大本級財政資金對節能降碳的支持投入,重點支持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淘汰落后用能設備、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資源循環利用、節能低碳產品推廣、能源審計、能效診斷及管理能力建設。
對評價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重點用能 和排放 單位, 區發展改革委 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其實施強制能源(碳)審計,報送能源(碳)審計報告,提出書面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
(二)將相關信息通過政府網站等向社會發布;
(三)將相關信息向市區兩級公共信用服務平臺和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臺歸集,并上傳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臺;
(四)取消當年度及下一年度享受區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的資格,以及 3年內參與區節能減排先進集體和個人評比的資格。
對節能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且拒不落實 區 行業管理部門要求實施能源(碳)審計、報送能源(碳)審計報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按照《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原標題:關于印發《黃浦區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節能降碳管理辦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