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明確海南省進行省域“多規合一”改革試點。海南省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資源環境約束性規劃、重大基礎設施規劃和空間規劃等4大類規劃,充分開展規劃的生態環境影響研究,將資源利用上限、環境質量底線、生態保護紅線作為《海南省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規》)的底線和剛性約束,要求城鎮建設、產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布局必須以資源環境承載力為基礎,大限度守住資源環境生態紅線。
在《總規》編制過程中,首先由海南省環保廳牽頭,開展生態環境承載力和規劃的環境影響專題研究,劃定生態保護、基本農田、林地保護等各類資源環境生態紅線,為總規的空間布局奠定環境基礎。在劃定生態紅線空間格局的基礎上,統籌規劃全省產業功能分區、城鎮布局結構和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布局,限定城鎮、產業園區等開發邊界。在生態保護紅線劃定過程中,堅持“海陸統籌”,將海洋自然保護區,珊瑚礁、海草、紅樹林分布區,重要漁業水域等區域劃為近岸海域生態保護紅線和近岸海域排污口禁設區,近岸海域生態保護紅線占近岸海域面積12.3%,海南島自然岸線保有率達到60%以上。
以資源環境承載力為基礎,《總規》明確了生活、生產、生態空間的環境質量底線,提出到2020年縣城以上城市(鎮)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達到98%、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100%達標、內河(湖)水質全面消除劣V類水體等目標。細化分解各市縣、各生態單元的環境質量底線,高標準確定了6類產業園區、50條主要河流、22個湖庫、63條入海小河流、64個城市內河(湖)環境質量底線以及18個市縣的環境空氣、集中式飲用水源地、近岸海域、生態質量等環境底線。
《總規》還明確了生態空間的具體管控措施。一級生態功能區的禁止生態紅線區原則上不得從事一切形式的開發建設活動;限制紅線區內嚴格控制建設內容和開發強度,禁止工業項目建設、礦產資源開發、酒店和房地產建設、規模化養殖及其他破壞主要生態功能和生態環境的工程項目,按生態服務功能實行“一區一策”的分區分類管控。二級生態功能區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執行區域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嚴格的環境準入制度;區域內實施資源占補平衡政策,留足濱海地帶保護范圍,嚴格控制開發建設項目的類型、規模、強度、高度和位置。
《總規》同時明確了各類開發空間的管控要求。對城鎮開發空間,提出顯山、露水、見林、透氣的管控要求和量化管控指標;對旅游度假空間提出建設用地比例、建筑高度和密度等指標;對產業園區提出投資強度和產出效益、開發強度、能耗、水耗等指標。
海南省積極探索建立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的長效機制,創新生態保護考核方式。將主要按照“環境質量不能下降、只能上升”的考核思路,建立實現對全省生態文明建設的科學、完整、有效的考核體系;按照“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建立覆蓋全省所有生態保護區的生態補償機制,探索從土地出讓金、探(采)礦出讓金、水資源費等提取資金用于生態保護補償;建立資源分類管理機制,建立自然資源登記制度,對生態紅線范圍內和重點開發區區域內的自然資源進行分類管理。
在編制規劃的同時,海南省從去年年初開始,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六項整治行動”:一是開展整治違法建筑三年攻堅專項行動;二是對海南島海岸帶保護與開發情況進行專項檢查,規范海岸帶管理;三是開展城鄉環境衛生整治工作;四是開展城鎮內河內湖水污染三年專項治理,針對污水直排、廢水偷排、垃圾傾倒、非法養殖和面源污染等,采取專項打擊和綜合整治;五是開展重點保護區、林區生態保護與修復專項行動,完善重點生態保護區和林區生態建設;六是開展大氣污染防治三年專項行動,集中整治大氣污染突出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