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致污權力關進制度籠子 環保督查彰顯執法大智慧
環保督察“督政”又“督企”。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加強“五位一體”建設,已成為社會各界共識,我國環境法律體系也已初步建立,然而在實踐中環境問題依然突出,重大環境事件頻發。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污染企業唯利是圖、淡化環境責任,也與黨政機關及其有關部門在環境治理工作中的懶政怠政甚至違規違法行為有一定關聯。長期以來,環保工作的成效無法量化,GDP則是立竿見影的評價指標,因此各級黨政部門不同程度地存在唯GDP的政績觀,其慣性很難自行扭轉。鑒于此,中央在“督企”之外,實施“督政”,即環保督察。中央環保督察的主要對象是各省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督察內容主要是地方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解決突出環境問題、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情況,旨在強化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的要求。“黨政同責”,即對于落實中央關于生態文明的決策部署,各級黨委和政府負有同樣的責任;“一崗雙責”,即各個分管崗位,除做好本職工作外,還要承擔相應的生態文明建設責任。環保督察通過“督政”,必然把環保壓力傳導到企業,進一步補強“督企”。
環保督察“亮丑”又“亮劍”。中央環保督察打破地方保護主義的藩籬,其力度大于巡視。在督察中,通過綜合運用約談座談、第三方監督舉報、現場抽查等工作方法,對曝光地方突出環境問題即環境決策的科學性、合規性形成“合圍效應”。督察結束后,重大問題要向中央報告,督察結果要向中央組織部移交移送,作為被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任免的重要依據。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會按程序向紀檢監察部門移送;對于發現的具體環境問題,移交地方黨委政府處理。可見,環保督察是中央部署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有力舉措,通過督察,不僅暴露出地方層面存在的突出環境問題,還使地方黨委和政府對環保工作進一步統一認識、共同擔當,環保績效考核也有章可循。
環保督察“親民”又“惠民”。在環境治理中,常有一些地方抱怨執法條件有限,環保執法面臨的困難太大、遭遇的阻力太多,“過剩產能壓不下去、污染指數降不下來、環境投訴解決不了”。這既有客觀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凸顯一些地方黨政部門沒有真正重視環保。地方環保責任落實得如何、綠色發展的成效如何,人民群眾有切身感受。中央環保督察的工作方法之一,即在當地設立專門的值班電話、郵政郵箱,受理環境保護方面的來信來電舉報。這有利于形成生態文明建設的公眾參與氛圍,有力地提振社會公眾對環境保護的熱情和信心。通過接受督察,地方對區域性突出環境問題、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問題等逐一調查核實,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將帶來環境治理質量的切實提升,也使群眾享受到綠色發展帶來的實惠。
環保督察“警示”又“率示”。政府不是無所不能的,用有限的資源解決層出不窮的社會問題,必須找準問題的“大公約數”。實施環保督察,就找準了環境治理工作的“牛鼻子”,有利于挖掘地方存在的深層次環境問題,給地方切實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敲響了警鐘。同時,中央環保督察通過細密的流程、公正的態度、嚴明的執法,給地方環境治理工作以示范,以上率下,促使地方在環境治理理念上符合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在環境治理機制和舉措上取得新進展新突破新實效。環保督察是符合中國國情的環保機制,顯示了中央提升環保執法效能的智慧和能力。用好環保督察這把“尚方寶劍”,有助于把破壞生態環境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有權必有責,有權必監督”的綠色發展新格局。
原標題:環保督察彰顯執法效能與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