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地方新聞】浙江6萬多名河長,今后履職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日前由浙江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浙江省河長制規定》,不但明確了浙江省五級河長的職責,同時還規定,怠于履行河長職責的,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據悉,這是全國專門規范河長制內容的地方性法規。
地方河長制法規印發 浙江河湖治理迎新常態
浙江河長制又將邁上新臺階:不再是“冠名制”,而是實實在在的責任田。今后,浙江6萬余名河長履職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近日,中國河長制地方性法規《浙江省河長制規定》(下文簡稱《規定》)將于10月1日正式實施。作為全國專門規范河長制的地方性法規,這也標志著浙江省河長制工作有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據浙江在線9月29日報道,“河長制”定義為“由河長對其責任水域的治理、保護予以監督和協調,督促或建議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解決責任水域存在問題的體制和機制”。而《規定》的頒布實施,為河長制工作在浙江省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為完善河長制工作體制機制、規范和推動治水工作、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如今,從松花江畔到滇池之邊,不管是大江大河還是溝渠池塘,都能見到河長的身影。浙江大地8萬多條河流,因“河長”這個響亮的名字,迎來恢復清澈的蓬勃新生。經過幾年努力,河長制在浙江已深入人心、穩步推進,初步形成了一套以河長制為核心的治水體系和長效機制,水環境質量持續優化,水資源管理不斷加強,河湖管機制日趨健全,經濟轉型升級成效明顯。
作為一部創制性立法,《規定》針對河長制實踐中,亟需法律保障的薄弱環節,創設了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江實際的河長制規范。針對治水職責劃分不清晰問題,《規定》明確河長擁有對相關水域主管部門提請約談、考核等職權,主管部門未按河長要求履行職責,將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未按河長的督促期限履行處理或者查處職責,同級河長可以約談該部門負責人,也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約談該部門負責人。
“這項規定的出臺正當其時,既是對河湖治理模式的重構,也再添了河長制工作的法律利器,讓河長治水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據可參。”《規定》通過增加河長對部門的評價和制約機制,盡可能給河長“賦權”?!兑幎ā肥┬泻?,將繼續加強環保公檢法執法聯動,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建立環境行政、民事、刑事三責并追的體系,依法懲處各類環境犯罪行為。
業內認為,其特殊之處在于,它賦予河長的職權,不是通常意義的執法權,而是對政府及主管部門履職監督、協調的職權,相當于給政府和部門安了一雙“發現問題的眼睛”。這一套約談制度為河長履職、督促解決問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截至目前,浙江省共有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超過5.5萬余名,實現了從大江大河到小微水體水域全覆蓋,形成了一套以河長制為核心的治水體系和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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