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18年11月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9年7月份制定水污染防治條例,山西省政府近日印發了《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該條例的出臺,標志著土壤污染防治制度體系基本建立。
自2016年出臺以來,山西省政府印發了《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逐年印發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行動計劃,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不斷創新機制,強化舉措,狠抓落實,在摸清底數、風險防控、源頭治理等方面持續發力,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
不過相比大氣和水污染防治,目前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處于起步階段,存在制度不完善、標準規范缺失、權責不清晰、程序不規范,以及基礎薄弱、底數不清等問題。此次出臺的條例,立足省情實際,制定科學、系統、完善、可行的制度規范,將發揮立法的和推動作用,使山西省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從此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發展軌道。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級監察專員李凌昇表示:“新通過的《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在防治重金屬與有毒有害有機物污染上分類、分行業做出了具體規定,在風險管控上進一步明確了土壤污染責任人的法律義務,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幼兒園等單位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紅線和土壤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禁止將重金屬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等用于土地復墾和生態修復。
從事涉重金屬行業的單位超過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重金屬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而為了加強土壤污染防控,條例還強調,省人民政府對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對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追責問責方面,條例明確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壤污染問題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約談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約談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條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綜合來看,勢必將為山西打好凈土保衛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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