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是深化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任務。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行動計劃(2021-2023年)》以及相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要求,著力解決環評與排污許可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充分發揮環評制度源頭預防和排污許可固定污染源核心管理制度優勢,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工作目標
通過實施本行動計劃,打擊和遏制環評弄虛作假、粗制濫造、不落實環評要求、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違法行為,切實提高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建設項目環評報告書(表)和排污許可證等技術文件質量,推動建設(排污)單位、管理(審批、評估)單位、第三方技術單位等責任落實,提升環評與排污許可的業務監管能力,推進審查審批與行政執法銜接,增強監管合力,營造環評與排污許可領域自覺守法、違法必究的良好氛圍。開展底單完整性、分類準確性、發證合規性常態化檢查,確保“應發盡發”“應登盡登”,探索建立排污許可質量控制長效機制。
二、重點任務
(一)重點領域規劃環評落實情況抽查
檢查對象:省生態環境廳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審查的產業園區、煤炭礦區、熱電聯產、固廢等類規劃環評落實情況進行抽查(生態環境部已抽查的項目不再檢查)。
檢查內容: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及審查意見提出的準入要求、避讓敏感區等優化調整建議及環保對策措施等落實情況,并對實施中已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規劃依法進行核查,同步倒查報告書是否存在抄襲、重要內容缺失、基礎資料嚴重缺失、弄虛作假等問題等質量問題。
檢查數量:按年度開展檢查,每年抽取8-10份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檢查形式:省生態環境廳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檢查。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復核
復核對象:省生態環境廳對各市(地)生態環境部門或其他環評審批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開展復核。各市(地)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對下級生態環境部門或其他環評審批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開展復核。復核中,對石化、化工、煤化工、醫藥、農藥、冶金、水利水電、采掘、危險廢物處置、建材、印刷、工業涂裝等高污染、高風險、生態影響大的行業加大抽查比例;對環評信用平臺中列入重點監督檢查名單的環評技術單位編制的報告書(表)加大抽查比例。
復核內容:主要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規范性檢查和編制質量檢查。編制規范性檢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九至十二條、第十四條相關規定;編制質量檢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是否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評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檢查相關審批部門、技術評估單位、專家是否嚴格把好建設項目環評文件質量關。
復核數量和流程:按季度開展復核,遵循重點行業、審批部門、環評技術單位“全覆蓋”原則,全年不少于100份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同一項目不重復復核。
(三)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落實情況抽查
檢查對象:省生態環境廳對本級和地方審批的石化、化工、煤化工、水利水電、煤炭、垃圾焚燒發電等行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進行抽查;對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環評合法合規情況進行抽查。各市(地)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本級和下級審批的有關行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進行抽查;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環評合法合規情況進行抽查。
檢查內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已經開工在建的,重點檢查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實施,是否存在重大變動;已經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重點檢查環評文件及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污染物區域削減替代等要求落實情況,是否按要求開展自主驗收。針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重點檢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環評等級、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是否存在建設項目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定禁止開發區域的違法行為。檢查有關評估、審批中是否存在違規涉企收費。
(四)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情況抽查
檢查對象:省生態環境廳對全省排污許可證核發情況進行抽查,重點行業如化工、石化、煤化工、制藥、電力供熱、水泥、造紙、農藥、化肥等抽查比例累計大于50%;檢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情況及管理類別的準確性,采取現場抽查和平臺抽查相結合。市(地)生態環境部門按相關要求開展排污許可證核發,現場抽查登記企業是否存在降級情況,公開未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信息;同時對照用水、用電清單及日常環境監管企業名單和自主驗收平臺新增企業信息,再次查缺補漏,將應納入許可證管理的企業作為新增企業導入管理平臺,做到“應發盡發”“應登盡登”,同時對群眾信訪等途徑發現的遺漏固定污染源進行復核和梳理,動態更新排污單位底單。
檢查內容: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檢查全覆蓋情況,即是否存在“應發未發”“應登未登”排污單位;檢查管理類別準確性,即是否存在發證類違規降為登記類、發證類重點管理違規降為簡化管理等情況;檢查發證登記質量,包括排污許可證中企業執行標準、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量、許可排放限值、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以及環境管理要求等內容規范性,排污登記表質量情況。
(五)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抽查
檢查對象:省生態環境廳對重點行業已發證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比例累計大于10%。各市(地)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行政區內已發證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進行抽查,累計抽查比列應大于30%。
檢查內容:重點檢查排污許可證提出的、臺賬記錄、環境管理等要求落實情況,執行報告提交頻次及內容等要求落實情況;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中整改要求落實情況。按照《自行監測方案》要求的監測頻次,檢查已發證排污單位當年每月份監測數據(信息)是否完整上傳到“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
(六)推進環評與排污許可信息化銜接
按照國家要求,探索開展本級環評審批系統與“全國建設項目環評統一申報和審批系統”對接,實現統一申報、受理和審批?;诃h評審批系統對接情況,結合“全國建設項目環評統一申報和審批系統”與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信息化銜接的實施效果,適時推動我省環評與排污許可信息化銜接工作。
三、組織方式及安排
環評處、監測處、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保障中心等有關部門要密切協作,各司其職。各市(地)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本行動計劃,結合污染防治攻堅戰任務和相關監管、執法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監管行動計劃并組織實施。監管工作應堅持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隨機監管和靶向監管相結合,綜合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監管”等技術手段提高監管效能。省廳將加強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重點領域規劃環評落實情況抽查。各級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部門以產業園區、化工行業、煤炭行業等領域為重點,隨機或靶向抽取檢查,并告知相關單位提交材料清單,采用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檢查。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復核。省生態環境廳和各市(地)生態環境局采取靶向抽取和隨機抽取相結合方式選取復核對象,以書面評審為主,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鼓勵利用大數據手段開展復核工作,依托黑龍江數據填報系統隨機抽取環評文件。處理意見及時向社會公開。
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落實情況抽查。各級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部門依托環評大數據建設成果,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并開展非現場工作,形成現場重點檢查任務清單。各級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部門建立與生態環境綜合執法部門協調聯動機制,根據清單部署開展現場檢查工作。各級生態環境綜合執法部門將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落實情況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日常執法監管,并對重點行業和重大項目加大監管頻次。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情況抽查。省生態環境廳依托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采用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核發質量檢查,后形成核查報告轉至地市生態環境部門。地市生態環境部門應注重現場核實,準確掌握企業實際情況,及時糾正分類錯誤和完善發證質量。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抽查。省生態環境廳依托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并開展非現場工作,形成現場重點檢查任務清單。各市(地)生態環境部門的發證部門建立與生態環境綜合執法部門協調聯動機制,根據清單部署開展現場檢查工作,逐一核查企業現狀。各級生態環境綜合執法部門將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日常執法監管,采取遠程執法、現場檢查等方式依法開展執法工作。
加強排污許可業務培訓。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有效提升基層管理人員的業務能力,提高第三方技術單位服務水平和能力,為企業申報排污許可證提供技術支撐。
四、結果處理
強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開,通報檢查結果并將相關結果在環評信用平臺和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進行記錄,通報不落實環評要求、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典型違法案件,情形嚴重、影響惡劣的,在政府網站或主流媒體公開曝光。
對存在問題的建設(排污)單位、環評文件編制單位等第三方技術單位及相關人員予以通報并追究相應責任,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環評審批機關、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相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職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發現各級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和執法工作不作為、慢作為問題突出的,地方政府承諾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不落實的,移交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規劃環評落實存在問題的,向相關規劃編制機關、審批機關及規劃環評審查部門反饋,推進整改落實;對涉及報告書質量問題的,通報規劃編制機關及相關技術機構,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必要時公開通報。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認真落實
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精心部署落實,強化人員和經費保障,及時通報進展情況,使行動計劃取得實效。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部門和綜合執法部門要協調聯動,加強溝通,形成合力。
(二)聚焦重點,嚴厲查處
各地要堅持問題導向、目的導向、效果導向,聚焦重點區域和重點行業的突出問題,聚焦影響環評制度源頭預防效力發揮、影響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群眾反映集中的環評與排污許可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厲查處,推動落實建設(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責任和第三方技術單位的相關責任。
(三)強化責任,分類處置
各地要堅持以改善區域環境質量為核心,根據對生態環境影響程度,實施分類處置。對環境影響顯著、生態破壞嚴重、社會反響惡劣的依法嚴肅查處;對涉及民生、生態環境影響小的依法給予合理整改期,加強指導和技術幫扶,引導相關責任主體主動落實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