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開展2020年度碳排放核查及復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按照《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加強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氣候〔2021〕9號)、《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渝府發〔2014〕17號)、《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開展我市2020年度碳排放申報及報告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要求,現就組織開展我市2020年度碳排放核查及復查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總體要求。核查機構應按任務分工(見附件)開展核查工作,保質保量交付核查結果。全國碳市場重點排放單位的核查,按照生態環境部《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等統一技術規范和相關要求開展;重慶碳市場排放單位的核查,按照《重慶市工業企業碳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試行)》《重慶市工業企業碳排放核算報告和核查細則(試行)》《重慶市企業碳排放核查工作規范(試行)》以及市生態環境局有關要求開展。
(二)工作時限。全國碳市場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和重慶碳市場排放單位的核查工作在6月10日前完成。全國碳市場其他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的核查工作在10月31日前完成。
(三)資料提交。核查機構應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核查工作方案》及以下資料:
1.對全國碳市場重點排放單位的核查應按照生態環境部統一要求,通過全國碳排放數據報送系統提交文件評審表、現場核查清單、不符合項清單、核查結論等相關資料,并提供上述資料加蓋公章的紙質版1份;
2.對重慶碳市場排放單位的核查應提交企業碳排放核查報告(電子版及加蓋公章的紙質版1份),以及核查過程涉及的相關支撐材料(電子版)。
二、復查工作安排
(一)總體要求。核查工作結束后,由重慶資源與環境交易中心按照市生態環境局有關要求對核查結果開展復查,提交復查成果,并對核查質量實施考評,對核查服務進行評價。
(二)工作時限。全國碳市場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的復查工作在6月30日前完成,重慶碳市場排放單位的復查工作在7月30日前完成。全國碳市場其他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的復查工作在11月30日前完成。
三、其他要求
(一)本次核查及復查工作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核查機構及復查單位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二)核查結果須經排放單位確認,并確保內容真實、完整、準確。
(三)各單位應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核查工作,切實對核查結果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市生態環境局將建立核查工作管理制度,對核查質量考評結果實行信用管理。
(四)各單位要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嚴守保密、核查及復查工作紀律,如有違反,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五)各單位應按照我市疫情防控統一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附件:重慶市2020年度碳排放核查任務分工表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5月17日
抄送: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
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排放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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