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征求《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送審稿)》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和《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落實藍天保衛戰相關要求,切實提升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水平,持續改善我省環境空氣質量,我廳組織有關單位編制了《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送審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1年8月27日前以電子郵件形式反饋我廳。
聯系人: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楊威強
聯系人:省生態環境廳大氣處 許技科
附件:
1.《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送審稿)》
2.《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7月27日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廣東省工業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工業固定污染源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國家或本省已發布針對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的,應執行相應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規定;其他污染源執行本標準。
國家或本省發布的行業大氣污染物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中對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已作規定的,按行業污染物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執行;其他行業執行本標準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本標準實施后,國家或本省另行發布行業、通用工藝或設備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的,按其適用范圍執行,不再執行本標準。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或依據排污許可證相關要求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T 8017 石油產品蒸氣壓的測定 雷德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腈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01 水質 總有機碳的測定 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 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8 環境空氣 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739 環境空氣 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1153 固定污染源廢氣 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1154 環境空氣 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譜法
AQ/T 4274—2016 局部排風設施控制風速檢測與評估技術規范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
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設施或建(構)筑物,通過排氣筒或建筑構造(如車間等)向大氣中排放的污染源。
3.2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在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3.3
總揮發性有機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對廢氣中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到VOCs物質的總量,以單項VOCs物質的質量濃度之和計。實際工作中,應按預期分析結果,對占總量90%以上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出。
3.4
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量濃度計。
3.5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3.6
密閉 closed/close
污染物質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3.7
密閉空間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污染物質、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所形成的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筑物。該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筑物除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外,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3.8
VOCs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本標準是指VOCs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
本標準中的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產品、含VOCs廢料(渣、液)等術語的含義與VOCs物料相同。
3.9
揮發性有機液體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氣釋放VOCs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有機液體:
(1)真實蒸氣壓大于等于0.3 kPa的單一組分有機液體;
(2)混合物中真實蒸氣壓大于等于0.3 kPa的組分總質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機液體。
3.10
真實蒸氣壓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機液體工作(儲存)溫度下的飽和蒸氣壓(絕對壓力),或者有機混合物液體氣化率為零時的蒸氣壓,又稱泡點蒸氣壓,可根據GB/T 8017測定的雷德蒸氣壓換算得到。
注:在常溫下工作(儲存)的有機液體,其工作(儲存)溫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氣溫最大值計算。
3.11
浸液式密封 liquid-mounted seal
浮頂的邊緣密封浸入儲存物料液面的密封形式,又稱液體鑲嵌式密封。
3.12
機械式鞋形密封 mechanical shoe seal
通過彈簧或配重杠桿使金屬薄板垂直緊抵于儲罐罐壁上的密封形式。
3.13
雙重密封 double seals
浮頂邊緣與儲罐內壁間設置兩層密封的密封形式,又稱雙封式密封。下層密封稱為一次密封,上層密封稱為二次密封。
3.14
氣相平衡系統 vapor balancing system
在裝載設施與儲罐之間或儲罐與儲罐之間設置的氣體連通與平衡系統。
3.15
泄漏檢測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儀器探測到的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點的VOCs濃度扣除環境本底值后的凈值,以碳的摩爾分數表示。
3.16
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 open recirculating cooling water system
循環冷卻水與大氣直接接觸散熱的循環冷卻水系統。
3.17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或備案的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18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業建設項目。
3.19
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溫度為273.15 K,壓力為101325 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20
排氣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處的高度,單位為m。
3.21
企業邊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法定邊界。若難以確定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3.22
重點地區 key regions
指大氣污染較為嚴重,有進一步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需要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地區,包括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門市、肇慶市、惠州市、東莞市和中山市行政區域。
3.23
其他地區 other regions
廣東省行政區劃內除去重點地區以外的行政區域。
4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企業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自20□□年□□月□□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原標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征求《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送審稿)》意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