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廣東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全面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規范我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編制、管理和應用,完善我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根據國家和省工作部署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廳起草了《廣東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現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通過郵件、來信等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征求意見時間:2021年10月12日-2021年10月25日
通信地址: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環評處(收),廣州市天河區龍口西路213號,郵政編碼:510630
電子郵箱:yangmengwei@gdee.gd.gov.cn
附件:《廣東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0月11日
廣東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暫行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規范廣東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編制、管理和應用,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廣東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概念及定位]“三線一單” 是指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編制實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是新時代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舉措,是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對推進生態環境精細化管理、健全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推動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編制發布、實施應用、更新調整、監督保障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職責分工]省人民政府建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省生態環境部門牽頭,省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以及統計、氣象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協同開展“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工作。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據本規定,建立“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協調機制,統籌開展行政區城內“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編制與發布
第五條[工作流程]省市聯動開展“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編制工作。省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要求,制定完善技術指南,搭建全省統一的基礎工作底圖,確定全省“三
線”目標及管控分區格局,制定全省、“一核一帶一區”、環境管控單元的總體管控要求。各地級以上市負貴細化行政區城內“三線”目標及管控分區,劃定環境管控單元,制定全市及環境管控單元準入清單。
第六條[三線劃定]在科學評估的基礎上,按照生態功能不降低、環境質量不下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不突破的原則,銜接生態保護紅線,劃定一般生態空間,確定環境質量底線與資源利用上線。
第七條[形成環境管控單元]綜合各環境要素管控分區,擬合鄉鎮、街道等行政邊界及工業園區范圍,建立功能明確、邊界清晰、統一編碼、空間屬性唯一的環境管控單元。環境管控單元分為優先保護單元、重點管控單元、一般管控單元,單元內按環境要素管控分區實施精細化管理。
第八條[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依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銜接重大戰略規劃政策,系統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要求,從區城布局管控、能源資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等方面,制定各環境要素管控分區要求,形成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第九條[成果組成]“三線一單”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主要包括管控方案、技術報告、數據庫、圖集,各地級以上市“三線一單”成果還應包括環境管控單元準入清單。
第十條[成果發布]省級“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經生態環境部審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按程序發布。各地級以上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經省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后,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十一條[建立信息平臺]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省“三線一單”數據管理及應用平臺的建設部署、應用服務、軟硬件保障和日常運維管理,納入數字政府服務平臺,與國土空間基礎信息系統銜接,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層級共享共用,逐步向社會公眾開放。省、各地級以上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發布、更新調整后,應同步上傳至省數據管理及應用平臺。各地級以上市可建設市級數據管理及應用平臺,并應與省數據管理及應用平臺互聯互通。
第三章 實施與應用
第十二條[源頭防控]各地應以“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作為規劃資源開發、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城鎮建設、重大項目選址的重要依據,各相關部門制定的政策、規劃、方案應與“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相協調,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應作為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編制基礎,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涉及區域開發建設、產業布局調整、資源能源開發利用等政策制定時,應符合“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與“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沖突的應及時調整。
(二)國土空間規劃應將“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作為重要依據,加強協調銜接,強化“三線一單”的生態環境空間管控硬約束。
(三)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產業園區規劃,在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分析說明規劃與“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相符性;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應設置專章進行分析說明;應在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中,落實“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
(四)建設項目應科學規范選址、優化布局,其選址和開發建設應符合“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要求,各類開發建設活動應控制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之內。
第十三條[嚴格生態空間管理]生態保護紅線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可在一般生態空間內建設的項目和開展的活動,應嚴格控制規模,盡可能減小影響范圍,并采取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避免影響生態空間主導功能。
不符合本條上款規定的省重點建設項目,因工程和自然條件限制,確實需要占用一般生態空間的,由所屬行業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唯一性論證并出具意見。項目唯一性論證通過后,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影響可行性研究,提出調整方案,并報送省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尚行匝芯繄蟾鎽谖ㄒ恍哉撟C基礎上,分析施工期和運營期對所涉及區域的生態環境影響,提出生態環境影響減緩和補償措施。按照一般生態空間占補平衡的原則,調入區域與調出區域應保持面積不減少、生態功能不降低。
第十四條[生態環境管理應用]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制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方案時,應以“三線一單”確定的管控分區作為基礎,突出分區施策,遵循以下原則,將“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作為推進生態保護、污染防治、環境風險防控等工作的重要支撐:
(一)在規劃環評審查、建設項目環評審批過程中,應做好與“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相符性分析,強化“三線一單”空間管控與宏觀指導。
(二)將“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生態、水、大氣、海洋、土壤、固體廢物等環境要素管理相結合,加強環境管控單元差異化管控,推動解決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受損、生態環境質量不達標、環境風險高等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對于生態功能受損的優先保護單元,應優先開展生態保護修復活動,恢復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對于生態環境質量目標不達標的重點管控單元,應按照“三線一單”確定的分區城、分階段環境質量底線目標基本要求,有針對性地加強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環境風險防控。
第十五條[推動環評改革]推動“三線一單”規劃環評、建設項目環評充分銜接,將“三線一單”作為規劃環評重要依據,在規劃優化調整建議以及生態環境管理要求中明確“三線一單”相關管控要求,強化規劃環評效力。對符合生態環境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實施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簡化環評編制內容、下放環評審批權限等環評改革措施,簡化建設項目環評管理。
第四章 更新與調整
第十六條[定期調整]省生態環境部門在每輪五年規劃發布年組織開展成果調整工作,組織編制省級“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經生態環境部審核通過后,由省人民政府按程序發布。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級“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經省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后,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十七條[動態更新]“三線一單”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執行期間,上位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有新要求的,依照新規定執行,“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按照以下要求做相應更新:
(一)各地級以上市因國土空間規劃、生態保護紅線、環境功能區劃等發生調整,“三線一單”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確需調整的:
1.不涉及“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底線上線目標、要素管控分區、環境管控單元發生變化的,應根據有關批準文件對“三線一單”成果進行調整,并報省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2.涉及要素管控分區發生變化的,由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報省生態環境部門審核,經審核通過后進行更新;
3.涉及底線上線目標、環境管控單元發生變化的,由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向省生態環境部門提交申請,省生態環境部門按要求報送生態環境部審核,經審核通過后進行更新。
(二)不符合本條第(一)項情形,且確需更新底線上線目標、要素管控分區、環境管控單元的,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更新申請,并附技術論證意見等支撐材料,經各地級以上市人民
政府同意后,提交省生態環境部門;省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審核或按有關要求報送生態環境部審核,經審核通過后進行更新。
(三)在符合法律法規前提下,僅涉及管控要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更新的,由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組織更新,并報省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第五章 監督與保障
第十八條[加強法制化建設]強化“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法制化建設,推動將“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納入地方立法,不斷提升“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法律地位。
第十九條[監督落實]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嚴格落實“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要求。各有關部門在實施應用過程中,發現違反“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行為的,應及時通報相應層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并依據職責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將“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線索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第二十條[建立跟蹤評估機制]省生態環境部門建立“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落地應用跟蹤評估機制,制定跟蹤評估指標,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開展跟蹤評估。各地級以上市組織開展年度自查評估及五年跟蹤評估,年度自查評估情況及五年跟蹤評估報告及時報送省生態環境部門。跟蹤評估結果作為污染防治攻堅戰等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社會參與]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宣傳培訓。“三線一單”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應向全社會主動公開,鼓勵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和監督“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
第二十二條[支撐保障]省、各地級以上市要組建長期穩定的專業技術團隊,將“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制定細則]各地級以上市可參照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因地制宜制定“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解釋權限]本規定由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施行時間]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標題:關于征求《廣東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