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貴州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試行)》意見的公告
為完善我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提高垃圾處理質量,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研究起草了《貴州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25日。歡迎各界人士積極建言獻策,通過傳真或網絡等方式提出意見。
傳真請發至:0851-85280903。電子郵件請反饋至:34464808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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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貴州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0月12日
貴州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完善我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提高垃圾處理質量,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價格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及《貴州省定價目錄》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和建制鎮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城鎮非居民廚余垃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計量收費,各地在制定或者調整非居民(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時,應以適當比例在生活垃圾處理費中扣減,避免重復征收。城鎮居民廚余垃圾是生活垃圾的組成部分,不單獨定價。
第三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城鎮生活垃圾從指定的垃圾收集場所(設施)運往垃圾處置場所(設施),進行無害化集中處理過程中所產生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第四條 城市和建制鎮范圍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含常住人口及暫住人口),均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各地應嚴格貫徹落實“誰污染、誰付費”的政策導向,按照“污染者付費”、“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健全“污染者付費+第三方治理”的機制,加快完善本區域內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
第六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制定城鎮生活垃圾收費管理政策,明確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項目和成本構成范圍,協調指導全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按照補償處理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由設區市、縣(市、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環衛主管部門在成本監審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國家政策導向、財政補貼、經濟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項目的成本利潤率水平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五年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加不超過3個百分點確定。
第九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成本監審應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合理性原則。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一般由垃圾清掃收集成本、運輸成本、垃圾處置成本和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構成。
第十條 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成本,指經營者將清掃保潔產生的生活垃圾、垃圾桶等垃圾容器收集的生活垃圾及其他產生的生活垃圾用清掃車運至各垃圾中轉站進行壓縮后,再運輸到垃圾處置點的過程所發生的合理支出。一般包括職工薪酬、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材料費、燃料動力費等。
第十一條 垃圾處置成本,指經營者將垃圾運到垃圾處置點后,在處置垃圾的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合理支出,按經營者垃圾處置方式的不同分別確定其構成。
(一)采取填埋處置方式的,垃圾處置成本一般包括:職工薪酬,水電費,滲濾液處理費,檢驗檢測費,填埋車輛設備維修費,垃圾處理用藥劑等材料費,填埋覆蓋費,污水排沼系統維修、安裝費,填埋場庫區、平臺、道路修繕費,填埋區雨污分流系統費用,填埋車輛、填埋場及其配套設施折舊費及其他費用等。
(二)采取焚燒發電處置方式的,垃圾處置成本一般包括:職工薪酬,材料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余渣處置費(飛灰處理費、滲濾液處理費),檢驗檢測費,與焚燒發電相關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及其他費用等。
(三)采取其他處置方式的,可根據處理工藝流程和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情況對垃圾處置成本進行合理歸集。
第十二條 各地要建立健全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動態管理制度,根據運營成本等情況的顯著變化,及時調整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積極推行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分類收費。按照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實行定額收費與按量計費相結合。對城鎮居民,可以戶或人為單位定額收取;有條件的地方,在充分測算的基礎上,可根據用水量、燃氣消耗量或者垃圾產生量等實行計量收費。對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按在職職工人數、經營或辦公場所面積、交通工具座位等定額收取,或者按垃圾產生量實行計量收費。
第十四條 逐步推行差別化的收費制度。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分類垃圾、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政策。對生活垃圾按規定進行分類、回收和就地處理并達標的,可減收一定比例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減收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鼓勵探索建立垃圾超量加價收費機制,對超過核定基準量的生活垃圾提高收費費率(或標準)。各地可在綜合考慮城鎮生活垃圾歷史產生量、垃圾減量目標、人口數量等因素的基礎上,科學合理核定生活垃圾定額,并動態管理,作為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機制的依據。具體加收減收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制定或調整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應按《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的規定,開展成本監審和制定價格聽證工作。未經成本監審及聽證,不得調整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各地要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繳率、降低收費成本、方便繳費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垃圾處理費的收取方式,可按照月、季度或者年度收取。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部門或自來水、燃氣等具有社會服務職能的機構代收,并簽訂書面委托代收協議書。
代收單位可從收取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中提取1%的手續費。代收手續費不得轉嫁由繳費人承擔。
第十八條 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全額上繳地方財政,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繳納義務人或代征單位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申報期限和程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按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入,應依法納稅。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各地在完善本區域內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政策時,應明確其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或者按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十九條 各地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環衛主管部門,建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運營成本、收費收入、使用情況定期統計和報告制度,及時向社會主動公開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環衛等實施行政處罰的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將相關行政處罰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貴州),依法實施信用懲戒。對違反規定自立項目收費、超標準收費、不執行收費公示制度等違法違規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在有條件的地區逐步建立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在城鄉統籌垃圾收運體系完善、已實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農村地區,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農戶承受能力、垃圾處理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促進鄉村環境改善。
在城鄉統籌垃圾收運體系尚不完善的農村地區,可按照村民自治、一事一議的原則,由村民委員會進行管理。發展改革部門應在成本測算、確定程序及規則、公示公告等方面積極予以指導。
第二十二條 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領取國家定期撫恤補助金的優撫對象及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城鎮居民,可對其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予以減免,具體減免政策由當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單位(含代收單位)應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在收費場所、門戶網站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依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發展改革、住建、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月×日起試行。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試行期間,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