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行業動態】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專家指出,此項改革將向著有效破解生態環境“公地悲劇”困局的制度創新邁出重要的一大步。
強化污染企業主體責任 生態環境損害制全面鋪開
2018年1月1日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在全國試行。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實行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其中,作為一項開創性、長遠性、基礎性工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行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具體實踐。
中辦、國辦日前正式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要求,通過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其中明確,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損害生態環境就要付出代價,這無疑是此次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首要目的。根據文件要求,出現“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等三類情形將被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而這一即將在全國試行的新政,以讓環境違法者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為核心,以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為重點,并終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方案》稱,這是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據21世紀經濟報道日前消息,所謂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
與《方案》將賠償權利人限定在省級政府不同的是,《改革方案》將權利人由省級政府拓展至市地級政府。前兩年試點中,賠償權利人一直都是省級政府,雖然有利于統籌推進和部署全省環境損害賠償的開展,但也暴露出在具體環境損害案件上,賠償機制反應速度慢的特點。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環境損害賠償的鑒定是賠償工作開展的前提;從鑒定再到判決賠償資金的使用,是生態修復的核心。為防止一刀切,避免出現不符合地方實際情況的規定,《方案》授權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環保部將繼續完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體系,研究編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性質鑒別、替代等值分析法等方面的鑒定評估技術規范。
《方案》的出臺標志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將從先行試點進入全國試行的新階段。值得關注的是,《方案》明確提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是訴訟的前置條件。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經過磋商,達成賠償協議。所謂“磋商”即我們平常所說的協商和調解,這么做的原因在于節約訴訟資源。目前立法條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后,需要進一步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下一步立法積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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