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9日發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因規定被移出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的,自移出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納入補貼清單,移出補貼清單期間所發電量不予補貼。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7月1日起實施。《河北省環境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共8章81條,突出科學治污、精準治污、依法治污;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執法;嚴懲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鞏固和發展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成果;設專章規定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進一步擴大環評豁免范圍;實行環評與排污許可證“兩證合一”;建立重大項目環評審批綠色通道;大力推進環境數據共享;支持臨港新片區加大污水處理廠、固體廢物處置設施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環境建設;對生態環境信用良好的單位,加強指導和服務,減少環境監管和執法頻次......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
202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支持組織開展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洞庭湖河床底泥環境質量狀況監測;從事廢舊電器電子產品、電池、車船、輪胎、塑料等回收利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預防土壤污染的措施;列入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建設用地地塊需要實施修復的,土壤污染責任人還應當按照規定開展修復活動......
《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13年6月,西安市人大常委會通過,2016年作了一次修正。2019年12月西安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作了全面修訂,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規定了秦嶺保護范圍內的6類禁止行為,分別是房地產開發;開山采石;新建宗教活動場所;新建、擴建經營性公墓;新建高爾夫球場;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要求一年“見成效”,兩年“大變樣”,三年“全覆蓋”。
到2021年底,生活垃圾分類基礎設施建設取得實質性突破。市民生活垃圾分類知曉率、垃圾分類覆蓋面達到5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達到10%以上,資源化利用率達到80%以上,無害化處理率保持100%。三年“全覆蓋”。到2022年底,各區市民生活垃圾分類知曉率達到95%以上,市區生活垃圾分類實現全覆蓋,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達到30%以上,資源化利用率達到100%,無害化處理率持續保持100%。
2019年10月25日經漳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1月27日經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12月3日漳州市人大常務委員會正式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共42條,生活垃圾可分4類: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對違反相關規定的,高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武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7月1日起施行。
武漢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大類;對違規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規單位高罰5萬元,對不分類的個人,將處50元至200元以內處罰。
2020年,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垃圾分類全覆蓋,全市社區、行政村垃圾分類覆蓋率85%以上。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企業“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清潔運輸方式”其中一項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1元(含稅,下同);兩項未達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加價0.03元;三項未達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加價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電不加價。
國家標準:
再生黃銅原料(GB/T 38470-2019)、再生銅原料(GB/T 38471-2019)、再生鑄造鋁合金原料(GB/T 38472-2019)——
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并予以公布,2020年7月1日期實施。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規定了制訂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本原則和技術路線、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標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以及標準文本結構與標準編制說明主要內容等要求。
地方標準:
海南省地方標準《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 通用技術要求》(編號:DB46/T 505-2020)——
標準規定了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運輸儲存。
北京《水生生物調查技術規范》、《水生態健康評價技術規范》——
7月1日正式實施。
將率先應用在北京市水文總站負責的山區河流、平原河流、水庫、湖泊等四類38個水體共66個典型監測站點的監測和評價工作中,對了解北京市水環境、水資源現狀,實現水資源的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浙江省專輯——
首次發布,全文強制,2020年6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發布,7月1日起實施。
太湖流域地區現有和新建電鍍排污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其他地區現有電鍍排污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自2021年7月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GB 21900-2008《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相關規定。
2、《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技術規程》DB33/T1199-2020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優先解決位于生態環境敏感區、對人居環境影響大和受益戶100戶及以上的設施問題;當農戶年累計居住時間不足60天,且居住期內對周邊生態環境影響較小時,可不進行接戶改造。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排水戶污水分為嚴禁排入的污水和可以排入的污水;嚴禁或不允許接入集中處理設施的排水戶污水,不得造成環境污染;排水戶污水可生化性(BOD5/CODCr比值)應不小于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