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環保能源(屯昌)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屯昌縣醫療廢物協同處置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等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屯昌縣醫療廢物協同處置項目選址位于屯昌縣屯城鎮大洞村牛鼻嶺,服務范圍包括海口市、儋州市、文昌市、瓊海市、澄邁縣、臨高縣、屯昌縣、定安縣、瓊中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項目主要建設2條處置規模為10t/d高溫蒸汽滅菌處理線和1條0.5t/d微波消毒處理線,醫療廢物總處理規模20.5t/d,設計服務年限30年,經處理的醫療廢物滿足消毒效果檢驗指標后,送往項目西南側的海南省屯昌縣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項目最終處置。項目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屯昌縣總體規劃(空間類2015-2030年)》。
根據《報告書》評價結論,在采取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后,項目建設和運營產生的不利環境影響基本可以得到緩解和控制。因此,我廳原則同意《報告書》結論和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項目設計、建設和運營應嚴格落實《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要求。
二、項目執行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環境質量標準:本項目場址周邊區域環境空氣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中的二級標準,環境空氣中NH3、H2S、VOCs參照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附錄D中的濃度限值。區域地下水水質執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Ⅲ類標準。項目所在區域聲環境質量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中的3類標準。項目場區內土壤環境質量執行《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標準,評價范圍內農用地及林地參照執行《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中風險篩選值標準。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項目營運期NH3、H2S及臭氣濃度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表1二級新擴改建標準和表2標準限值,VOCs參照《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GB39707-2020)“表3消毒處理設施排放廢氣污染物濃度限值”中的“非甲烷總烴”濃度限值執行,廠界及周邊VOCs監控要求參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非甲烷總烴周界外濃度最高點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破碎過程中產生的顆粒物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標準限值。施工期無組織廢氣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周界外濃度最高點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運營期產生的生產廢水經消毒處理滿足《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表2“預處理標準”后,排入屯昌生活垃圾焚燒廠滲濾液處理站處理達標后回用,生活污水排入屯昌生活垃圾焚燒廠生活污水處理站處理達標后回用。運營期場界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 類標準,施工期噪聲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項目產生的一般固體廢物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危險廢物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修改單中的有關要求,廢水處理站污泥執行《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污泥排放要求。
三、項目設計、建設和運營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施工期間的環境保護管理。科學制定施工計劃,控制施工期揚塵與噪聲污染。嚴格管控施工生活垃圾與施工生產廢水,不得污染周邊環境。
(二)強化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項目2套高溫蒸汽系統處理線、1套微波消毒處理線均配置1臺高精度生物過濾器;醫療廢物處理間實施封閉、微負壓作業,冷庫、上料平臺、高溫蒸汽系統出氣口、消毒系統出氣口、破碎機、高溫蒸汽系統滅菌器、微波消毒處理線等工序產生的廢氣采用“堿液洗滌塔+活性炭吸附”處理后經15m高排氣筒排放;醫療廢物采用密封袋包裝、周轉箱盛載,采用專用密封車輛運輸;食堂安裝油煙凈化器。
(三)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項目高溫蒸汽處理單元真空泵系統廢水、清洗廢水、微波消毒系統冷卻水、堿液洗滌塔廢水以及滅活后的冷凝液等各類生產廢水經預處理達標后,進入屯昌生活垃圾焚燒廠滲濾液處理站處理后回用于屯昌生活垃圾焚燒廠循環冷卻水系統不外排。餐飲廢水經隔油池處理后與其他生活污水進入屯昌生活垃圾焚燒廠污水處理站處理后回用于屯昌生活垃圾焚燒廠循環冷卻水系統,不得外排。
(四)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對各類高噪聲設備采取隔音、消音、減振等措施,確保場界噪聲達標。
(五)落實固體廢物管理措施。固體廢物實施分類處理、處置,做到“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項目生活垃圾與醫療廢物處理后的廢渣運至屯昌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處置,廢機油、廢濾芯、廢活性炭、廢水預處理柵渣污泥等危廢暫存于危廢暫存間,交由具有危廢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六)落實項目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頭控制、分區防治措施,對涉及危險廢物貯存和處理的設施采取嚴格的防滲處理,完善土壤和地下水監測監控措施,不得加重對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響。
(七)強化醫廢收集處理全過程管理。項目醫療廢物接收、運輸、貯存、高溫蒸煮、微波消毒嚴格按照相關規范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八)落實環境風險防范措施。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制定環境風險事故應急預案,強化應急教育和應急演練,防止發生事故造成次生環境危害。
四、項目建設規模、地點、內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發生重大變更時,應重新報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本批復之日起,如超過 5 年方決定開工建設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報我廳重新審核。
五、你公司作為本項目的建設單位,應切實承擔項目建設和運營的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項目設計、施工合同,全面落實《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及污染防治措施。項目竣工后,你公司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
屯昌縣生態環境局負責該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應在項目投入運營前申領排污許可證,按證排污。
七、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 20 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送屯昌縣生態環境局,并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日常監督檢查。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4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