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征求《鉛蓄電池行業地塊環境調查技術規范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有關規定,規范重點行業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過程,實現鉛蓄電池行業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的科學化和系統化,我廳組織起草了江蘇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鉛蓄電池行業地塊環境調查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請研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并于2021年5月27日前反饋我廳,逾期視為無意見。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請登錄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4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2.鉛蓄電池行業地塊環境調查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3.鉛蓄電池行業地塊環境調查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鉛蓄電池行業地塊環境調查技術規范
(征求意見稿)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編寫。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東南大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宋靜、呂品潔、唐偉、王水、龍濤、宋敏。
引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江蘇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加強江蘇省鉛蓄電池行業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范鉛蓄電池行業地塊環境污染狀況調查,特制定本文件。
鉛蓄電池行業地塊環境調查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鉛蓄電池行業地塊環境調查的原則、內容、程序和技術要求,為污染地塊的風險管控和修復提供基礎數據和信息。
本文件主要適用于鉛蓄電池生產、組裝企業鉛污染地塊調查,涉及其他污染物地塊(放射性污染地塊除外)調查可參考使用。本文件主要針對關閉、搬遷、廢棄地塊,在產企業可參考使用。
歷史及現有鉛蓄電池行業從業單位、地塊環境調查評估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相關管理部門等可參考本文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4848-2017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 36600-2018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 50021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
HJ 25.1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
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HJ 25.3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 25.4 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導則
HJ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2004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1019 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
DB32/T 3749 江蘇省污染場地巖土工程勘察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決策單元 decision unit(DU)
擬對污染物的潛在環境危害及其人體健康與環境風險的程度和范圍做出決策判斷的區域。通常可分為污染源決策單元、污染源周邊決策單元、潛在未污染決策單元三種類型的決策單元。
3.2
決策單元-多點增量采樣 Decision Unit-Multi Increment Sampling(DUMIS)
基于 Pierre Gy 現代采樣理論的一種采樣方法,在劃定的決策單元內,通過多點采集分樣、增加樣本量提高樣品代表性,并通過野外采樣、室內制樣和實驗室分析全過程的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確保數據的重現性和結論的可靠性。
3.3
增量 increment
在給定的決策單元(DU)內采集的一定數量、均勻分布的分樣,所有分樣共同組成一個多點增量樣本。
3.4
土壤鉛生物可利用性 bio-accessibility of lead in soil
土壤或土壤類材料中可在(人體)胃腸道環境中溶解,從而可能被生物體所吸收的鉛的比例。通常用與動物試驗獲得的口腔攝入生物有效性(Oral bioavailability)有較好相關性的體外模擬化學測試方法測定,如歐洲生物可利用性研究小組(BARGE)開發的統一生物可利用性方法( Unified Bioaccessibility Method, UBM)。生物可利用性也稱為生物可給性。
4 基本原則
4.1 針對性原則
針對鉛蓄電池行業特征、潛在污染特性,進行鉛蓄電池行業污染地塊土壤狀況調查,判斷地塊是否污染進而明確污染物濃度及空間分布。
4.2 規范性原則
參照國家、行業、地方相關標準,采用程序化、系統化的方式規范進行鉛蓄電池行業地塊土壤、地下水環境污染狀況調查。
4.3 可操作性原則
綜合考慮鉛蓄電池企業運營情況、現場條件、調查方法、時間及經費等因素,結合當前科技發展及專業技術水平,分階段開展調查工作,保障調查工作切實可行。
5 工作程序
5.1 工作流程
鉛蓄電池行業地塊土壤與地下水環境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分為三個階段,工作程序如圖 1 所示。

5.2 第一階段環境污染狀況調查
第一階段環境污染狀況調查為污染識別階段,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核查已有信息、建立初步地塊概念模型為主要工作,原則上不需要現場采樣分析。
5.3 第二階段環境污染狀況調查
第二階段環境污染狀況調查為污染證實階段,以采樣與分析為主要工作,首先進行水文地質勘察,然后分為初步采樣分析和詳細采樣分析兩個步驟,每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計劃、調查點位確認、現場采樣與樣品分析測定、數據評估和結果分析等步驟。初步采樣分析和詳細采樣分析均可根據實際情況分批次實施,逐步減少調查的不確定性。
根據初步采樣分析結果,如果污染物濃度均未超過 GB 36600、GB/T 14848 等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以及對照點濃度,并且經過不確定性分析確認不需要進一步調查后,第二階段環境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可以結束,否則認為可能存在環境風險,須進行詳細采樣分析。詳細采樣分析是在初步采樣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采樣和分析,確定污染程度和范圍。若地塊中存在國家或地方標準中未涉及到的污染物質,則需根據專業知識和經驗綜合判斷進行詳細采樣分析。
根據第二階段調查分析結果,經判斷無需進行風險評估或修復后可不進行第三階段調查。
5.4 第三階段環境污染狀況調查
第三階段環境污染狀況調查以補充采樣和測試為主,包括地塊特征參數調查和受體暴露參數調查,獲得滿足風險評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所需的參數。本階段的調查工作可單獨進行,也可在第二階段調查過程中同時開展。
6 第一階段環境污染狀況調查
6.1 資料收集與分析
6.1.1 資料收集
鉛蓄電池行業地塊環境污染狀況調查需要收集的資料主要包括:地塊利用變遷、地塊自然信息、企業運營和管理記錄、地塊環境記錄和地塊所在區域的社會信息等。當調查地塊與周邊地塊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時,須調查相鄰地塊的相關記錄和資料。
具體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a) 地塊利用變遷:地塊及其周邊的航片及衛星圖片、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紅線范圍變化、企業性質及權屬變化、土地開發利用規劃等;
b) 地塊所在區域自然信息: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質構造、地層巖性,水文地質(含水層類型、富水性、透水性、埋藏分布特征,地下水水位、流向、流速、補給徑流排泄條件、水質等),地表水系、土壤類型及氣候、氣象資料等;
c) 地塊歷史及現有企業經營管理記錄:企業運營狀態,歷史及現有企業場地使用及廢止時間、搬遷記錄、改/擴建及土地平整情況、廠區總體平面布置圖、車間內重點設施和設備位置圖、污水和雨水管線圖、地下管路圖、原輔材料及中間體清單、工藝流程圖、歷史產品類型、年產量、銷售量、庫存量等,污染預防措施及三廢的產生、排放與處理處置情況等;
d) 地塊環境記錄:危險廢物臺賬、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及整改報告、環境日常自行監測數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境審計報告、地塊有毒有害物質堆放記錄、地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故記錄、地塊與自然保護區和水源地保護區等的位置關系,由政府機關和權威機構發布的環境資料(如區域環境保護規劃、環境質量公告/年鑒、鉛蓄電池行業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等;
e) 地塊所在區域的社會信息:人口密度和分布、敏感目標分布、土地利用方式、區域所在地的經濟現狀和發展規劃,相關的國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規與標準及當地地方性疾病統計信息等;
f) 其他資料: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地塊環境調查報告、地塊污染風險評估報告以及其他可以輔助污染識別的資料等。
6.1.2 資料分析
調查人員應根據專業知識和經驗識別資料中的錯誤和不合理的信息,篩選不確定的或缺失的關鍵信息,在后續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中進行復核確認及補充,如資料缺失影響判斷地塊污染狀況時,應在報告中說明。
6.2 現場踏勘
6.2.1 安全防護
調查人員應提前與地塊相關負責人聯系確認現場踏勘時間,并在相關工作人員配合下進行現場踏勘工作并按照相關安全條例及企業相關安全要求進行調查工作。
6.2.2 現場踏勘范圍
以地塊內為主,并包括地塊邊界外四周延伸 500 m 的周邊區域。周邊區域的具體范圍應由現場調查人員根據污染物可能的遷移距離來判定,當周邊存在潛在污染源、污染點或存在環境敏感目標時,可適當擴大踏勘范圍。
6.2.3 現場踏勘主要內容
6.2.3.1 概述
現場踏勘應針對調查地塊及其周邊區域的地質、地形、水文地質條件、污染源、井(地塊及周邊地下水監測井、民用水井等)、地下管線管道、環境監測情況、地塊及周邊區域環境現狀及歷史狀況等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對鉛蓄電池企業生產環節、場所及涉及危險物質場所現場踏勘,觀察污染痕跡并分析可能污染的區域及污染途徑。
6.2.3.2 地質、水文地質和地形的描述
觀察并記錄地塊及周邊區域的地質、水文地質、地形情況并分析判斷周邊污染物是否會遷移到地塊內以及地塊內污染物是否會遷移到地下水和地塊之外。
6.2.3.3 潛在污染源排查
a) 針對生產線未拆的地塊,對實際的工藝流程、產污節點及環保措施進行確認并記錄情況,對主要產污節點,三廢收集、儲存、排放、處理處置情況等進行現場踏勘與檢測,判斷是否存在泄漏,確定可能的污染源位置。產污節點分析可見附錄 A。重點排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原輔材料堆存、涂板機、灌酸充電設施、硫酸儲罐等各種儲罐等所在區域是否有排水管/溝以及廢水管網走向,是否有規范、完備的防腐、防滲漏措施,是否有明顯廢水、廢液腐蝕、滲漏、污染等痕跡;
2) 生產、生活廢水收集、處理設施,初級雨水收集池等所在區域是否有規范、完備的防腐、防滲漏措施,是否有明顯廢水、廢液腐蝕、滲漏、污染等痕跡;
3) 固廢、危廢堆存區是否有規范、完備的防腐、防雨水、防滲等措施,是否有明顯腐蝕、滲漏、污染等痕跡;
4) 機修車間等涉及石油烴類物質使用的區域地面是否有油污等痕跡。
b) 針對采樣時地塊已經平整無法識別建筑物的地塊,則應根據其歷史影像及資料按照上述排查內容判斷潛在污染源位置并對其進行現場檢測。
6.2.3.4 監測井及民用水井點探測
明確地塊及周邊區域是否有監測井或民用水井等及其利用情況,若有監測井則明確其現狀及其配套監測設備工作狀況,包括監測設備放置條件、監測井深度、監測參數、地下水位信息等。
6.2.3.5 地下管線管道的核實
根據地塊的地下管網圖或通過電磁法、探地雷達等物探手段現場確定地下管線、管道等地下設施的位置。
6.2.3.6 土壤與地下水監測資料收集
若地塊中有長期監測點位,則收集土壤與地下水環境質量數據。
6.2.3.7 相鄰地塊及地塊周邊區域環境現狀及歷史狀況
對相鄰地塊的使用現狀進行記錄,觀察并記錄其污染物質生產、使用或堆放留下的痕跡,排查污染源,并判斷其是否會對調查地塊造成影響,若有影響則應在調查報告中詳細說明。
對于周邊區域目前或過去土地利用的類型,盡可能觀察和記錄:周邊區域的廢棄和正在使用的各類井,如水井等;污水處理和排放系統;化學品和廢棄物的儲存和處置設施;地面上的溝、河、池;地表水體、雨水排放和徑流以及道路和公用設施;歷史及現有污染或異常現象;周邊可能受污染物影響的居民區、水源保護區等敏感區域并在報告中明確其與地塊的位置關系。
6.2.4 現場快速測定
現場踏勘過程中可根據需要開展現場快速測定,調查人員使用相關采樣裝備(如手工鉆等)、便攜式 X 射線熒光光譜儀(XRF)、便攜式石油烴檢測儀、便攜式多參數水質分析儀等便攜式檢測設備,通過現場快速測定、肉眼觀察、現場記錄、攝影和照相等方式初步判斷地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現場踏勘記錄表見附錄 B。
6.3 人員訪談
6.3.1 訪談對象及內容
訪談對象為對地塊現狀或歷史情況了解的相關人員,包括企業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各個車間和工序工作人員),企業所在地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周邊居民,地塊各階段的使用者。
訪談內容主要包括:
a) 地塊各階段土地利用及變更情況;
b) 地下管線、天然氣管道、高壓電力線路等位置與分布;
c) 是否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環保事故及后續處理情況;
d) 與環境污染和安全生產相關的不當操作情形;
e) 有毒有害物質的儲存、生產、使用及處置情況;
f) 與環境污染相關的設施設備使用情況;
g) 廠區職業病及周邊人群血鉛情況調查;
h) 周邊區域是否發現污染或異常現象,居民生活是否受到影響。
6.3.2 訪談方法
可采取當面交流、電話交流、電子或書面調查表等方式進行。人員訪談記錄表見附錄 C。
6.3.3 內容整理
對訪談內容進行整理,并對照已有資料和現場踏勘情況,核實、補充其中的可疑處和不完善處,完善關鍵信息,完成地塊基礎信息調查表(附錄 D),訪談記錄作為調查報告附件。
6.4 核查已有信息
對已獲得的信息進行核查,確保其真實性和適用性。包括:
a) 第一階段環境污染狀況調查中重要的環境信息,如土壤類型和地下水埋深;
b) 查閱污染物在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或地塊周邊環境可能的分布和遷移信息;
c) 查閱污染物排放和泄漏的信息。
6.5 建立初步地塊概念模型
根據地塊具體情況、地塊內外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程度、水文地質條件以及污染物的遷移和轉化,地塊內及周邊敏感受體的類型和位置等因素,判斷地塊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可能分布,將地塊劃分為 3 種區域:潛在污染區域、污染源周邊區域、潛在未污染區域,建立潛在污染源-暴露途徑-受體關系鏈的初步地塊概念模型。
鉛蓄電池企業地塊區域劃分一般情況如下:
a) 潛在污染區域:生板、組裝、電化成車間,生產及原輔材料庫,危化品庫,危險廢物堆放區,配酸庫,廢氣排放點,廢水排放管道,固廢、危廢堆放區,污水處理站,化學品、鉛蓄電池產品及原輔材料等轉運、傳輸區域等;
b) 潛在未污染區域:辦公區,食堂等距離車間較遠的非生產區域;
c) 污染源周邊區域為污染源區域周邊一定距離內的區域,污染邊界需要具體確定;
d) 歷史上為工業企業生產區域的也應納入污染源區域。
鉛蓄電池企業地塊初步概念模型示例如圖 2。

6.6 結論與分析
本階段調查結論應明確地塊內及周邊區域有無可能的污染源,并進行不確定性分析。若有可能的污染源,應說明可能的污染類型、污染狀況和來源,并提出第二階段環境污染狀況調查的建議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