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或成為排污通行證 揚塵費征收并沒有想象美
早在今年4月媒體即已報道過廣州預計今年8月底前開征“揚塵費”,成為廣東省揚塵排污收費試點城市,不知為何延遲到現在,而且公眾大多都是在聽證會召開之后才獲知這一消息。
為什么要收揚塵費?答案是顯而易見的:減少工地揚塵。
這些年,城市成了大工地,基建、投資,挖了建、建了挖,塵土飛揚,霧霾蔽日。幾乎每個城市的市民,都會對撲面而來的工地揚塵頗有怨言。還是數字有說服力:僅廣州而言,2013年全市在建建筑施工工地1386個(尚不包括拆遷工地),開工面積就達6231萬平方米。據相關研究,揚塵污染對珠三角PM10的“貢獻率”達到54%,對PM2.5則高達21%。據估算,年排放揚塵60萬噸以上,揚塵占到細顆粒物(PM2.5)的10%,成為大氣顆粒物的主要來源之一,并對周邊環境空氣質量造成嚴重影響。民調顯示,97%的公眾曾受到建筑施工揚塵的干擾,迫切希望加強建筑施工揚塵污染的防治。怨懟情緒之下,民意自然贊賞對揚塵問題施以重罰。
要減少工地揚塵,方法或許有多種,其中之一就是征收揚塵費。那么問題就來了:征收揚塵費能否達到目的?前幾年南京就開始征收揚塵費,據說雖然工地接到收費的通知,但真正被征收的還沒有一家。而一家工地的負責人更是坦言,如果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毛4分錢的揚塵費來算,他肯定是選擇交費而不去治理污染——要知道,交個揚塵費只要兩三萬,可如果真要落實所有的降塵措施,比如路面硬化、建筑用料的覆蓋、圍擋等等,可能要花到20萬元。也就是說,交了揚塵費,反而使排污變得合法化了,這不僅不能減少揚塵,還適得其反!
這次廣州也面臨同樣的困境和擔憂:揚塵費會不會成為排污的“買路錢”、“通行證”?交了揚塵費,反而使排污變得放心大膽了,根本達不到減少揚塵排放的目的。這種可能,無疑是令人擔憂的。
毫無疑問,廣州開征“揚塵費”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提高建筑工地揚塵行為成本,對無限制的揚塵行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在征收“揚塵費”過程中,必須謹防“揚塵費”淪為污染行為的保護費和通行證。為關鍵的是,當建筑工地依法繳納了“揚塵費”之后,會讓建筑工地覺得領到了揚塵的許可證,無所謂揚塵狀況,也不再擔心環保部門和周邊群眾“找麻煩”,就會更加有恃無恐。
還有一個問題:收來的錢怎么用?廣州市環保局表示,通過模擬實際全工期工地,再結合廣州現有工地數量、面積進行排污費測算,預計每年能征收建筑施工揚塵排污費4500萬—5000萬元,VOCs排污費約660萬元。這點錢應該在相當程度上打消政府收揚塵費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的疑慮,但畢竟也是一筆不小的收入,該怎么用呢?現在似乎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根據過往慣例,類似揚塵費這樣的收費都是放入政府財政的大盤子里統籌使用,果真如此的話就“雪落黃河靜無聲”,立即消失無蹤了,這就使收揚塵費的意義大打折扣。所以我很同意一位市民代表的意見:“揚塵費”不能一收了之,要用在減少工地揚塵上面,做到專款專用,這樣才能使征收揚塵費發揮實效。
實踐而言,揚塵費的初衷也曾被現實所歸謬。譬如江蘇雖然從2009年就開始征收揚塵費,但是很多工地并不以為然,“因為標準低,有的施工單位寧愿交費也不愿意自己治理,就任由施工場地的灰塵漫天飛舞,渣土車揚塵灰蒙蒙一片”;還有的施工單位就一個“拖”字訣,平時都說負責人不在,等工程完工就拍屁股走人。作為執法單位,地方環保部門甚至不愿談及揚塵費。其實不用職能部門講,民眾的生活經驗也能解釋下面這個疑問:城市揚塵四起,究竟是因為沒有收取揚塵費、還是建筑施工方根本懶得治理?“全裸”的工地、跑冒滴漏的渣土車……哪個是揚塵費收得不夠的問題?
總之,理性想想,揚塵費可能不如我們想的那么美:
一來,從性質上說,它不是對揚塵現象的罰單,相反,它是漂白揚塵問題的合法通道。用腳趾頭想想也知道,這樣的“揚塵費”,顯然要比治理揚塵問題更“便宜”。因為路面硬化、防塵設備等,對企業來說都是不菲的投入,但如果有了揚塵費,這些成本,恐怕就可以“減負”了。
二來,揚塵費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排污權交易。事實上,它是地方部門與排污企業之間的二次贖買關系,跟市場幾乎沒有關聯。十八大報告曾提出,“積極開展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試點”,以此提升環保能力與水平。但在缺乏相關機制的背景下,靠揚塵費來運籌排污權交易,顯然畫虎類犬罷了。
三來,它在實踐中容易導致“劣幣驅逐良幣”效應。正如暨南大學教授、中國城市規劃學會會員胡剛所言,“這個費用,如果在10至15年前征,我舉雙手雙腳贊成”,但今天可能就是“一項不合理收費”。因為當年施工污染嚴重,大家都不去治理,但現在,守法企業基本都會以大投入的治塵成本來防止揚塵,這個時候,拿揚塵費為長效治理“墊背”,這到底是打擊先進、還是鼓勵違規揚塵?
給揚塵費的征收潑冷水,并不是說經濟手段調節排污問題行不通,而是在行政治理尚有余地的時候,以非市場化的排污權讓渡來治塵,終究難免“誤入歧途”。
要讓“揚塵費”成為遏制揚塵行為的撒手锏,關鍵不是簡單按照建筑面積收取“揚塵費”,還必須配套其他措施。譬如說,確定可量化的揚塵標準,對于超標準的揚塵行為收取“揚塵費”,對于嚴重污染的揚塵行為除了收取“揚塵費”外,還應追加揚塵罰款。而且,不管是“揚塵費”,揚塵罰款,除了按照建筑面積收取外,還必須按照揚塵時間收取,以日收取。只有切實提高揚塵成本,才能倒逼建筑工地采取措施,制止和降低揚塵污染。
征收揚塵費不是目的,減少工地揚塵、改善空氣質量才是根本目的,征收揚塵費只是達成這個目的的手段之一。這就要求還要有其他的配套,比如科學的施工標準和嚴格的監管等等,只有這樣才可能達到減少工地揚塵、改善空氣質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