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贛發改價管〔2025〕463號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國網江西省電力有限公司,江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增量配電網企業:
為更好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引導用戶削峰填谷,促進
新能源、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我省用電負荷變化、新能源出力等情況,經省政府同意,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峰谷時段設置
根據不同季節電力供需形勢和負荷特性,按季節對峰平谷時段進行調整。調整后的時段為:
1月和12月:高峰(含尖峰)時段9:00-12:00、18:00-21:00,其中尖峰時段為18:00-20:00;低谷時段0:00-6:00;其余時段為平段。
2月:高峰時段16:00-22:00;低谷時段0:00-6:00;其余時段為平段。
7-9月:高峰(含尖峰)時段17:00-23:00,其中尖峰時段為7月、8月的20:30-22:30,取消9月尖峰電價;低谷(含深谷)時段1:00-5:00、11:30-14:30,其中深谷時段為12:00-14:00;其余時段為平段。
3-6月和10-11月:高峰時段16:00-22:00;低谷(含深谷)時段1:00-5:00、11:30-14:30,其中深谷時段為12:00-14:00;其余時段為平段。
在3-11月常態化設置午間深谷時段的基礎上,繼續執行重大節假日深谷電價政策:春節、“五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具體時間以國家公布為準)12:00-14:00為深谷時段。
二、調整峰谷浮動比例和基數
工商業用電用戶平段電價由市場化用戶上網電價(代理購電價格,下同)、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構成,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動比例統一調整為1.6:1:0.4,深谷浮動比例由原較平段電價下浮60%擴大到70%,尖峰浮動比例保持較平段電價上浮80%不變。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三、優化執行范圍
全面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分時電價政策要求,銜接電力市場建設需要,對原暫緩執行的一般工商業用戶恢復執行分時電價。調整后,除電氣化鐵路牽引、城市軌道交通、自來水生產、享受免稅政策的殘疾人開辦的福利工廠、監獄生產企業用電外,在電力現貨市場連續結算試運行前,工商業用電結算按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電力現貨市場連續結算試運行后,參與電力現貨交易的用戶原則上不再執行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
四、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下發前已簽訂2025年中長期合同的,江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應適時組織相關經營主體,及時調整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對于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應盡快完善市場交易規則。經營主體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應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浮動比例原則上不低于本通知規定。
(二)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
(三)增量配電網區域內企業執行本通知。省級電網與增量配電網之間參照本通知執行,所產生的損益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四)電網企業要加快開展計量采集裝置和電費結算系統的調整工作,為用戶提供分時電價完整性計算服務,對采集電量曲線數據缺失的異常情況,應通過擬合方式補充完整后執行。分時電價執行情況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工商業用電執行分時電價產生的損益納入系統運行費用,按月向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電力現貨市場連續結算試運行后,代理購電用戶執行分時電價產生的損益,由代理購電用戶分攤或分享。
(五)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和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廣泛宣傳和解讀分時電價在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保障電力系統安全高效運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政策平穩執行。嚴禁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為名變相實施優惠電價。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執行。《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贛發改價管〔2022〕898號)、《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適當調整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贛發改價管〔2024〕282號)同時廢止。國家有新政策的,按國家政策執行。
2025年6月23日